私房买卖过户


私房买卖过户

私房买卖过户

服务对象

需办理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的群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国安{2003}18号
《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
《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0)201号
成房发(2000)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 计价格[2002]121号 川价费(2004)171号 成价费(2004)213号 成府发(2002)9号 成府函(2004)132号 国税发(2005)89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

需提供材料
1、 买方: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2、 卖方:相关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例如: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它夫妻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3、 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共有人保持证。
4、 已出租房屋需出售时,卖方除带上上述证件外,承租人不愿购买的,还需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5、 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服务程序
1、税务窗口申报缴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2、专项维修资金窗口(48号—52号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或缴存证明
3、持必收要件在受理窗口 ( 55号—64号窗口)交件申请办理
4、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缴费通知单领取窗口(27 号—38 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缴费窗口(85、88、91、92、95号窗口)缴费。
5、缴完费后,返回原领取缴费通知单的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前置条件
交易双方需先到税务窗口申报契税、个人所得税,领取纳税通知书,到专项维修资金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或缴存证明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每周六(法定节日除外)的上午9点到12点和春节、五一、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上午9点至12点提供服务
服务地点
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买卖过户科
承办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55---69号窗口
联系电话
028-86279488 028-86279391
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21号 川价费(2004)171号 成价费(2004)213号 成府发(2002)9号
收费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半
非住宅:按成交价或指导价的0.7%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11-2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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