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屋新建登记


补办房屋新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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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需提供材料
书面申请;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骑缝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书或备案表;消防意见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窗口收件→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出票→收费窗口收费→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0-12号窗口或15-18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科、公产管理科、商品房管理科、登记发证科等
联系电话
86279185、86279131、86279795
收费依据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
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2、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场代为办理。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9-01-09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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