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服务对象

单位和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等。
需提供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交款凭证;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平面图、契税纳税通知书或完税证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窗口收件→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出票→收费窗口收费→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纳税申报、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5-18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科、商品房管理科、登记发证科
联系电话
86279185、86279795
收费依据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由失去方交纳〉、非住宅0.7%×成交价〈失去方和取得方各交一半〉);共有权证书证费(如需领取共有权证,书证费为10元/本)。
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2、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场代为办理。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11-2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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