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登记


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登记

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需提供材料
书面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或赠与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办理赠与登记缴纳);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窗口收件→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出票→收费窗口收费→受理窗口或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纳税申报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一楼19-26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科、私产管理科、登记发证科等
联系电话
86279185、86280012
收费依据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取得方交〉);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取得方交〉、非住宅0.49%×评估价〈取得方交〉,办理赠与登记缴纳);共有权证书证费(如需领取共有权证,书证费为10元/本)。
注意事项
1、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场代为办理;
2、夫妻共有房产转让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11-2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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