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转买卖登记


抵押转买卖登记

抵押转买卖登记

服务对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 等。
需提供材料
一、若为法院判决拍卖所得,需提交如下资料:抵转卖申请表;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申请及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及他项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由买受人单方办理时,则需要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营业税完税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若为双方协议转让,需提交如下资料:转让申请表;转让协议;买受人申请及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及他项权利证书;产权人权力机构同意转让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份制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全民企业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职代会决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营业税完税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服务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二楼抵押发证窗口收件、审核→一楼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出票→一楼收费窗口收费→一楼登记发证窗口发证
前置条件
纳税申报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服务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9-15号窗口和一楼27-38号窗口)
承办部门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抵押管理科、登记发证科等
联系电话
86280036、86280421
收费依据
川价费[2002]238号、成价费[2002]288号、成府发[2002]9号、川价费[2002]51号、川价字费[1999]65号、川价字费[1998]139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240元/宗)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失去方和取得方各交一半〉、非住宅0.7%×成交价〈失去方和取得方各交一半〉);共有权证书证费(如需领取共有权证,书证费为10元/本)。
注意事项
1、单位经办人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
2、办理私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9-01-09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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